进口家具作为一般贸易货物关税无变化

12-29发表
浙江 杭州

  近日,有媒体报道,根据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15号文件,自4月15日起,中国海关将对进口的实木家具,皮质家具,藤、竹质家具等征收10%的关税,进口家具“零关税”时代终结,并预测此举将会造成进口家具新一轮的涨价,同时也是国产品牌家具的一次发展契机。然而记者在核实后发现,15号文件针对的是行邮物品而不是一般贸易,也就是说进口家具经销商不受此文件的影响。

 

  15号文件只是针对行邮物品

 

  记者在海关总署的官网上找到了之前被媒体多次报道的15号文件,它是海关总署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文件,同时宣布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废止。在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提到,将对进口的实木家具,皮质家具,藤、竹质家具,其他家具征收10%的关税。那么,15号文件中针对进口家具的征税究竟是针对贸易类还是非贸易类呢?记者随即拨打了北京海关的12360服务电话,工作人员给予的答复是--文件针对的是行邮物品,并不针对贸易类。简单来说,行邮物品即进境旅客行李及快递包裹等邮递物品。

 

  15号文件与家具作为一般货物进口无关

 

  随后,记者联络到福州海关12360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请其给我们详细解读15号公告。对方告知,15号公告所涉及的是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与家具作为一般货物进口无关。进口家具的经销属于贸易范畴,所以进口家具经销商不受本次活动的影响。

 

  与2007年25号公告比较,家具作为物品税率未作调整。国家对于自境外归国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和自境外邮递入境的“邮递物品”实行不同的验放标准。个人自用的行李及邮递“物品”与贸易性质的“货物”适用的完税价格及税率有所不同;贸易性质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行李及邮递“物品”则适用总署最新的15号公告规定。进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验放标准,以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为准。个人邮递入境物品验放标准,以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为准。总体上看,这次发布的15号公告降低了大部分入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及对应税率,特别是电子类产品的完税价格,客观上,降低了入境物品的税赋水平。

 

  10%关税不针对自己,进口家具经销商不会因此涨价

 

  记者随后跟几家进口家具经销商取得了联系。超舒适国际家居总经理王兰玉表示,之前他对于海关总署的15号文件也不是特别明白,不知道究竟是不是针对家居进口贸易。听说文件只是针对行邮物品,王兰玉爽朗的说:“那就皆大欢喜啊!对吧。”他说,这样一来,进口家居经销商不用担心增加关税,而中国消费者也不用担心进口家具会因此提价了。法国之家总裁李万厉表示,之前得知海关总署下发15号文件时就在想,这到底是针对个人还是贸易呢?作为商家,他们也希望尽快得到证实。北京蓝色早晨家居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万友说,他之前看到15号文件时第一感觉认为是针对个人而不是商家。刘万友说,国外的家具厂商会在每年的1月1日左右对家具进行调价,而进口商也会根据这个调价进行国内售价的调整。所以,进口家具商每年都会进行常规调价,但不会因为增收关税的原因再向消费者另行加价了。

 

  (出自中国家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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