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03-20发表
湖南 湘潭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具体的方法是什么?需要缴纳多少税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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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3)

  • 2014-03-20 沙发

    天津经济房可以自由买卖

  • 2014-03-20 板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按照同时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4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如下费用: 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取; 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在申办产权过程中: 5、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6、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7、印花税:每件5元 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付款的,需支付的费用除利用公积金贷款不须支付评估费用外,其它与上述商品房所交费用一致。 物业管理费 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具体需咨询当地房地局

     

     

  • 2014-03-20 #3

    可以买卖,超过5年的也可以过户,但是在过户之前要交纳很高的土地出让金。

  • 2014-03-20 #4

    可以。有时间限制,购买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出售

  • 2014-03-20 #5

    那要看在什么地方

    有些城市是不可以买卖过户的

    有些是限定年限,3年或者5年后就可以自由买卖了。

    比如南京就是5年

    不过北京好像出来新政策,就算5年后要卖也只能卖给国家,国家给你定价格-_-!

    还有的城市是规定只能卖给有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

    建议你直接问你们城市的主管部门较好。一般是建设局-_-!

  • 2014-03-20 #6

      可以,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文件的主要内容就是

      1。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购;

      2。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3。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 2014-03-20 #7

    居住满5年之后,可以买卖。

  • 2014-03-20 #8

    以本通知发布之日(含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 2014-03-20 #9

    产权证日期超过5年可上市出售!

  • 2014-03-20 #10

    5年后属于你的财产,但是要卖的话,买家需要有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否则需要交纳与周围同地段商品房差价。对你来讲只要到相应房管所办理即可,允许买卖。不过你卖了经适房既不能再次申请——需要注意。

    卖房时候需要的手续,直接到当地房管所办理即可。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3.8万)。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 2014-03-20 #11

    能买商品房尽量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实质就是半产权的商品房。你能买得起经济适用房就能买得起商品房。

    有的地方政策要求住满5年就要取得全产权。简单的说就是经过报名-审核-摇号-公示一大堆繁杂手续之后。你获得的仅仅是一定数额的5年免息贷款(暂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当地经适房政策允许长期保持划拨性质那是最好不过了。经适房政策属于各地制定的法律。变动的可能性很大。

    总的来说经济适用房限制太多,形如鸡肋。也难怪有叫停的声音。

  • 2014-03-20 #12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2014-03-20 #13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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